申能财险关于部分产品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保险责任的公告

2020-02-17

为积极响应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号召,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做好财产保险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保险理赔服务和保险产品开发有关工作,申能财险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如下产品扩展保险责任:

一、责任扩展说明

1、锦程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备案号:天安备-意外[2013]主16号)扩展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责任及住院津贴责任: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新冠肺炎确诊金;

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因此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依据合同约定按日给付住院津贴。

2、天地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备案号:天安备-意外[2013]主20号)扩展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责任、住院津贴责任及危重型确诊责任:

(1)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新冠肺炎确诊金;

(2)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因此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依据合同约定按日给付住院津贴;

(3)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并达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中临床分型的危重型程度的(以被保险人确诊初次罹患时发布的诊疗方案最新版本为准),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付危重型确诊保险金。

3、团体人身保险(备案号:天安备-意外[2014]主14号)扩展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责任、重症ICU住院津贴责任及住院津贴责任:

(1)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给付新冠肺炎确诊金;

(2)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因此在重症ICU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依据合同约定按日给付住院津贴;

(3)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且因此住院治疗的,保险公司按实际住院天数依据合同约定按日给付住院津贴。

二、责任扩展有效期间

责任扩展的终止期以下列日期中较早者为准:

1、2020年12月31日(含);

2、国家卫健委或其他职能部门公布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结束之日。

三、备注说明

新型冠状病毒:是指世界卫生组织(WHO)命名的“2019新型冠状病毒”(简称:2019-nCoV),确诊标准按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五版)》相关标准,如有更新,以更新后的标准为准。

四、公司承诺

申能财险承诺以上产品不因扩展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责任单独上浮费率。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