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家庭自用车租赁,事故后获赔受损

2025-03-12    作者:申能财险安徽分公司

【案例介绍】

近日,何某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发生交通事故,本案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标的车主将车辆擅自借给车辆租赁公司用作租赁经营,却未上报保险公司批改使用性质。根据保险公司调查结果显示,该车辆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性质,最后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拒赔商业险。

【案例分析】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免除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何某将自己的车辆作租赁使用进行盈利,其行为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增加车辆事故风险,故不在机动车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内。

【风险提示】

在此,温馨提示广大车险消费者:

1、投保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中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特别约定等内容,对于没理解的地方应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了解清楚后再进行投保,避免错误投保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发生意外事故时无法获得保险理赔。

2、投保后,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十五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3、出险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向保险公司陈述事故的真实情况,不要因侥幸心理而对事故经过进行编造或隐瞒,以免影响理赔,甚至损害自身的信誉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