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投保如实说,出险有保障

2025-03-12    作者:申能财险海南分公司

【案例介绍】

2024年11月,早产儿王某因排气排便减少,被其父母送往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王某为消化器官神经发育不良。其父母为减少高额医疗费给家庭带来的负担,于2024年12月为王某投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投保时在健康告知上均勾选为“否”,保险公司按照标准体承保。投保后,王某因消化器官神经发育不良多次住院治疗。

2025年,其父母就王某住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审核中发现,王某有既往疾病史,投保人有隐瞒被保险人病史的过失行为,故保险公司做出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赔的结论。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风险提示】

投保人在投保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应当对保险公司所询问的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等问题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的隐瞒或欺诈,才能保证出险时获得应得的保险保障,切勿抱有投机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