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保八重境,古语新说护民生
2025-08-11 作者:申能保险
金融如江湖
消费者行舟其中
需有明灯指引
古语中蕴含的智慧
恰能为消保八大权益写下温暖注脚
01财产安全权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
——杜甫《茅屋为秋风所破歌》
金融机构当如“广厦”,为千家万户筑起风险防范的坚实屏障,让财富安全“风雨不动安如山”。
权益解读
金融保险机构依法保障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过程中的财产安全。金融机构应当审慎经营,采取严格的内控措施和科学的技术监控手段,严格区分机构自身资产与客户资产,不得挪用、占用客户资金。
02知情权
不畏浮云遮望眼,自缘身在最高层。
——王安石《登飞来峰》
信息透明当如登高望远,拨云散雾见真章,让消费者一目了然。
权益解读
金融保险机构应当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及时、真实、准确、全面地向金融消费者披露可能影响其决策的信息,充分提示风险,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掩饰产品风险等欺诈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03自主选择权
海阔凭鱼跃,天高任鸟飞。
——阮阅《诗话总龟前集》
消费者应像游鱼飞鸟,在金融瀚海中自在决策,畅享自主选择权。
权益解读
金融保险机构应当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范围内,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自行决定是否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产品和服务,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采用引人误解的手段诱使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
04公平交易权
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
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
——《管子》
金融交易需公平普惠,金融机构应持心如秤,一视同仁。
权益解读
消费者充分享有公正、平等交易的权利。金融保险机构不得设置违反公平原则的交易条件,在格式合同中不得加重金融消费者责任、限制或者排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利,不得减轻、免除本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05依法求偿权
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
——《左传》
信为国之重器,法作民之所依。金融机构当以诚信为本、依法履责,让每一份契约承诺都成为消费者权益的坚实保障。
权益解读
依法求偿权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金融保险机构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及时作出处理,不得拖延理赔、无理拒赔。
06受教育权
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
——朱熹《观书有感》
金融知识恰似活水长流,浸润心田, 助消费者慧眼识真、明辨风险,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权益解读
金融保险机构应当进一步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积极组织或参与金融知识普及活动,开展广泛、持续的日常性金融消费者教育,帮助金融消费者提高金融素养、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07受尊重权
敬人者,人恒敬之。
——《孟子》
金融服务的温度,在于对每位消费者的平等尊重,金融机构应真诚对待每一份托付,用专业守护兑现权益承诺。
权益解读
金融保险机构应当充分保障残障人士、老年人公平获得金融服务的权力,提供更加细致和人性化的服务,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不得因金融消费者性别、年龄、种族、民族或国籍等进行歧视性差别对待。
08信息安全权
守口如瓶,防意如城。
——《增广贤文》
在数据浪潮奔涌的今天,金融机构更需以科技为基,筑牢消费者隐私防护的城墙。
权益解读
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金融保险机构应当严格防控金融消费者信息泄露风险,保障金融消费者信息安全。
金融消费,关乎万家幸福
八项权益,八重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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